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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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佳蓉
債 務 人 張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16元,及其中①5,9
82元、②23,610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2.98、②13.24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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