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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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惠美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林志忠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林家凱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林詠綸即林泳安即林新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新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70,194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新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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