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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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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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俐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36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69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
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
本金34,369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上
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以
本金34,369元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
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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