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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惟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6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4月27日、108年6月21日、1
    12年7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74,678元,及其中本金72,188元
    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74,678元及其中
    本金72,18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53元 鄭惟綜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75 002 新臺幣3433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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