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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賓光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5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租車費用等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350元為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作業費為50元、第二
    次通知作業費為300元),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
    第一次欠費通知之催告函,依租賃契約書第1條第2項規定,
    僅得收取作業費5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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