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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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賓光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釋明
文件及計算式。(查系爭車輛進廠維修天數為3日,且兩造
約定每月租金為688元,是依租賃契約書約定賠償營業損失
應為688×3×70%=144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作業處理費350元之釋明文件。(租賃契
約書係約定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第二
次通知,收取作業費300元,又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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