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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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王紀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12,656元,及自民
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5,82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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