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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1,84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19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09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99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5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㈤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076元 王士軒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 002 新臺幣222585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 003 新臺幣403469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004 新臺幣25193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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