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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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A03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電信契約簽訂日
期為104年10月18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聲請狀所附電
信契約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戴源璋之簽章,故請提
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
林秋蘭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107年2月8
日)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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