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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A03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A03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電信契約簽訂日
    期為104年10月18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聲請狀所附電
    信契約僅有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戴源璋之簽章,故請提
    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
    林秋蘭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107年2月8
    日)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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