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逸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5,83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逸家於民國109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
月18日止累計91,957元正未給付,其中89,953元為本金;2,
0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郭逸家於民國110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8日止累計45,256元正未給付,其中44,504元為本金;75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郭逸家於民國112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
月18日止累計72,868元正未給付,其中71,540元為本金;1,
02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債務人郭逸家於民國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
8日止累計61,561元正未給付,其中60,884元為本金;677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
㈤債務人郭逸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累計14,192元正未給付,其中13,
433元為消費款;75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953元 郭逸家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504元 003 新臺幣71540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0884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3433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