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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耀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0,60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耀陞於民國114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5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1月0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1月17日止累計2,410,60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2,330元為
    本金;47,57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蔡耀陞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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