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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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3,186元,及其中8
75,610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3,309元,及其中211,118元,自民
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7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404元,及其中45,088元,自民國
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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