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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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尤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9元,及其中228
,473元,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8,351元,及其中149,587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595元,及其中46,229元,自民國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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