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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鐘桂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鐘桂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購物分期付
    款申請暨約定書為證,惟查上開申請書並無相對人之電子簽
    章,或其他足認係相對人簽立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
    4年12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
    約之釋明文件(如有相對人之電子簽章之契約書等),聲請人
    雖於115年1月8日民事陳報狀主張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
    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惟查電子文
    件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者,在功能上雖等同於實體文件,然
    兩造間既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聲請人仍應提出
    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等文件釋明兩造間有合意成立分期付價
    買賣關係。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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