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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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鐘桂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
之簽章/電子簽章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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