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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儀成即陳展綸之繼承人


            潘蔡美英即陳展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51,104元,及其中313,475元,自民國
    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520,695元,及其中470,43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111,346元,及其中100,53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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