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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宏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96元,及其中新臺幣34,3
    0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4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6,19
    6元,及其中本金34,301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36,196元及其中
    本金34,30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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