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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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琇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5,21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48,375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68,219元正未給付,其中66,414元為本金;812元
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58,281元正未給付,其中56,300元為本金;688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9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134,553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04元為本金;1,1
4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64,164元正未給付,其中62,661元為本金;710元
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414元 鄭琇分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300元 003 新臺幣132704元 004 新臺幣62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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