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宥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宥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電
    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
    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提出系爭門號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同年
    月31日具狀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以提供。
    經查,債權人雖提出系統畫面及電信帳單為證,惟系統畫面
    為原債權人公司內部自行登錄資料,無法作為債務人申請換
    號之釋明文件,又電信帳單僅得知悉系爭門號曾有換號,惟
    無法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即換號為系爭門號,是無法審認
    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有系爭門號即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電
    信費債權存在,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