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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82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素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12,823元正未給付,其
    中12,676元為消費款;14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0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76元 林素惠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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