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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2026-06-05)

勞資爭議 PTDV 2026-06-05 案號:勞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周淑慧  
            陳靜雯  
            陳靜卉  
            陳柏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陳子程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
    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
    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
    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
    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
    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
    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2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
    可準則第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委任陳子程為訴訟代理人,本院前認陳子程
    陳明係受僱於被告,擔任董事長特助兼法律顧問,對於本案
    應有所瞭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許
    可。惟陳子程針對原告所提之主張無法具體回應,並多次提
    出形式上記載顯有不同之薪資清冊與薪資清冊分析表,就被
    告所給付之薪資結構及數額分別為何,亦無法說明,經本院
    於開庭時命補正之事項,表示忘記了而未提出(本院卷三第
    72頁)或雖有提出但有所缺漏,顯無法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
    利,本院認其不適於擔任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爰依同法條第
    2項撤銷前准陳子程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