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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塗銷抵押權登記(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PTDV 2026-06-1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玟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5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