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9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編號29、編號31及編號32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內容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3欄位,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3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宏利精選中華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宏利精選中華 29 聖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1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國台Z000000000股份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國台Z000000000股份 32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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