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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請求損害賠償(2026-05-29)

一般民事糾紛 PTDM 2026-05-29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792號
原      告  劉立荃
被      告  黃秀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
    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黃秀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96號審理,於民國114年12
    月9日判決,且未經當事人上訴,而於115年1月9日判決確定
    。原告劉立荃於115年5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等情,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書、刑事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
    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時,上開刑事案件業
    已判決確定,已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亦無從再
    由上訴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
    之訴於法未合,自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惟此仍無礙於
    原告得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