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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聲請再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6-09 案號:聲簡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江德群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
交簡上字第94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第四次再審理由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德群(下稱聲請人)因
    過失傷害案件,對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第二審確定
    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
    本,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該裁定業於115年5月22日送達
    聲請人住所,由聲請人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又聲請人住
    所位於屏東縣新埤鄉,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之規定,須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聲請人應於115年6月2日
    前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僅提出本院113年度交簡字
    第111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繕本,而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
    有聲請人之補正狀與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
    本院卷第45至57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不符法
    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
    審之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逕予駁回,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
    之4等規定,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
    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