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聲明異議(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4-22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2號
115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明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助字第1774號)聲明異議,本院
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
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
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黃明忠(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原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民國114年7
月1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本院既為前開確定判決實際宣示主刑之法院,對本案
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上開確定判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4052號指揮執行,並囑託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助
字第1774號代為執行,經橋頭地檢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後,
嗣由屏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於115年3月11日傳喚聲明異議人
到庭陳述意見(檢察官問:「本案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聲明異議人答:「是,我要聲請易服社會
勞動」)後,已為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處分,此有屏東地檢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短期自由刑及罰金案件終結情形調
查表、訊問筆錄、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本案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是以聲明異議人既經
執行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其前向本院以檢察官否准其
請求分期易科罰金為由聲明異議,已無實益,從而本案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