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請求損害賠償(2026-05-28)
一般民事糾紛
PTDM
2026-05-28
案號:簡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林菁珍
被 告 趙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872號(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
12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2月24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872號為刑事簡易判決,被告
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於115年4月11日判決確定,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刑事簡易判決後之115年4月1
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查,則原告既係於上
開刑事簡易判決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提起
時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經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
,原告起訴即於法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又其本訴既經駁
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尚得依法向法院
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遭駁回而影響其請
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