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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5-29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4854、15554號、114年度毒偵續字第4號、114年
度偵字第710號、114年度偵續字第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23號)
,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黃俊文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8月23日18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上
    某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
㈡、黃俊文以前揭方式施用毒品後,至113年8月23日23時55分間
    某時,另基於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上路,嗣於113年
    8月23日23時55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與公勤街交
    岔路口,因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而為警攔查,再經警方當場
    扣得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嗣經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
    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64,361ng/mL,且其
    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達4,046ng/mL,另海洛因代謝物嗎啡
    濃度達101,891ng/mL、可待因濃度達10,065ng/mL,均已逾
    越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3年8月24日20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復興路上某加
    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
㈣、黃俊文以前揭方式施用毒品後,於113年8月24日20時30分許
    ,另基於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不詳地點騎乘A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5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自立路,因形跡
    可疑而而為警攔查,再經警方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四、五所
    示之物。嗣經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濃度達52,154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達3
    ,394ng/mL,另海洛因代謝物嗎啡濃度達225,225ng/mL、可
    待因濃度達25,202ng/mL,均已逾越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
    準。
二、證據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一第47至49頁,讀
    偵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82頁)。
㈡、事實欄一之㈠、㈡部分
 1、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3日偵查報告(見警卷一第5
    頁)。
 2、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見警卷一第33頁
    )、屏東縣檢驗中心113年9月19日檢驗報告(見偵卷一第53
    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暨毒品
    照片(見偵卷一第73至87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3年12月6日調科一字第11323929720號鑑定書(見偵卷
    一第89至90頁)、毒品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見警卷一第45
    至50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8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9至22、23頁)、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1572號、113年度
    毒保字第136號、113年度安保字第4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卷一第61、63、65頁)、本院114年度成保管字第217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
㈢、事實欄一之㈢、㈣部分
 1、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4日偵查報告(見警卷二第5
    頁)。
 2、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見警二卷第43頁
    )、屏東縣檢驗中心113年9月19日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57
    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一覽表
    、成分鑑定報告暨毒品照片(見毒偵卷第81至85頁)、毒品
    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見警卷二第59至61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8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二第33至36、39頁)、屏東地檢署11
    3年度第1423號、113年度毒保第1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
    偵卷第61、79頁)、本院114年度成保管字第217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
    觀察、勒戒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17
    日釋放出所等節,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
    16、30頁)。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之113年8月23日、同年月24日分別再犯本案如事實欄一之
    ㈠、㈢所示施用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
    一之㈡、㈣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所
    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為,其各次為施
    用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各次施
    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罪,是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分別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之㈠至㈣所為,各係於不同時間分別起意為之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於108年12月
    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是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
    視為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開構成累
    犯之前科,與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㈡、㈣所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
    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之罪質不同,本不具內在關聯性。又考量被告如事實欄一
    之㈠、㈢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係其就該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後期所犯,且被告所涉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係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而非入監執行,尚難逕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而具有特別惡性,綜合以上,爰裁量均不予加重其刑
    。
㈥、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所為施用毒品犯行雖
    足以戕害其個人身心,然未害及他人,其犯行所生損害非鉅
    ,惟其施用毒品後仍率然駕駛車輛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
    人車安全,誠屬不該;又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賭博等案件前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難認素行良好;惟被告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陳其國
    中肄業,有固定工作收入,需扶養母親等語(見本院卷第83
    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
    開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雖有部分不同,然其犯罪時間相
    近,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被告供稱係其如事實
    欄一之㈠所示施用毒品後所餘等語(見警卷一第9頁),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亦經被告供稱係其如事實欄一之
    ㈢所示施用毒品後所餘等語(見警卷二第9頁),且上開扣案
    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
    表)等節,有前引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暨毒品照片(見偵卷一第73至87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3年12月6日調科一字第11323929720號鑑定書(
    見偵卷一第89至90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
    分鑑定報告一覽表、成分鑑定報告暨毒品照片(見毒偵卷第
    81至85頁)存卷可考。是附表二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
    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分別宣告
    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併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則經被告供稱分別係其
    如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示施用毒品時使用等語(見警卷一第9
    頁,警卷二第9頁),堪認是屬被告供各該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
    三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李翺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事實欄一之㈠ 黃俊文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二 事實欄一之㈡ 黃俊文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事實欄一之㈢ 黃俊文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四 事實欄一之㈣ 黃俊文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備註 一 海洛因參包 ㈠、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至3項(見警卷一第23頁)、屏東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一第63頁)所示扣案物。 ㈡、鑑驗結果(先後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鑑驗,見偵卷一第75至87、89至92頁。以下僅記載法務部調查局最終鑑驗結果):  1、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淨重1.48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送驗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2),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0.99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64.66%,純質淨重0.67公克。  3、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3),淨重0.77公克(驗餘淨重0.77公克,空包裝重0.2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二 安非他命壹包 ㈠、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項(見警卷一第23頁)、屏東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一第65頁)、本院114年度成保管字第21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項(見本院卷第59頁)所示扣案物。 ㈡、鑑驗結果(見偵卷一第73至87頁):   0.45公克(含袋初秤重),以2mL甲醇沖洗後成檢體溶液均勻混合後,稀釋20倍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三 注射針筒壹支 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項(見警卷一第23頁)、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15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一第61頁)、本院114年度成保管字第21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項(見本院卷第59頁)所示扣案物。 四 海洛因壹包 ㈠、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項(見警卷二第28頁)、屏東地檢署113年度毒保第1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79頁)所示扣案物。 ㈡、鑑驗結果(見毒偵卷第81至85頁):白色粉末0.64公克 (含袋初秤重),淨重0.3531公克(精秤重),取0.0117公克鑑驗,驗餘重量0.341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五 注射針筒貳支 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生派出所113年8月2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項(見警卷二第28頁)、屏東地檢署113年度第142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61頁)、本院114年度成保管字第217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項(見本院卷第59頁)所示扣案物。 
卷別對照表
卷別 簡稱 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23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70號卷 偵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854號卷 偵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 偵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0號卷 偵卷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6號卷 偵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卷 毒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續字第4號卷 毒偵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12318號卷 警卷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 警卷二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18376號卷 警卷三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20296號卷 警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