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竊盜(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5-29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政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
字第90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5年
度簡字第245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政億業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死亡乙情,有其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05號
被 告 何政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政億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21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坐落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
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看
管之際,徒手竊取方子翎所管領而放置在該處之工業用電扇
1臺(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駕車離去。
二、案經方子翎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政億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方子翎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幀及照片2幀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被
告所竊得工業用電扇1臺,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乙情,有贓物
領據1份附卷可憑,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