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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宣告沒收(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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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全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1458號;11
4年度緩字第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
    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洪全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1458為緩起訴
    處分,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
    察分署於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3號駁回再議
    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1月15日起至115年1月14日止,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114年度緩字第280號卷宗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
㈡、該案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
    標之物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商品照片、高雄關進口
    貨樣收據、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4月19日鑑定報
    告書及所附資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法商伊芙聖羅
    蘭公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及所附資料(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
    、鑑價報告書及所附資料(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博仲法律
    事務所認定通知書及所附資料(西班牙商絲圖有限公司)等
    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
    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
    並無不合,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GUCCI」錢包 6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YSL」翻蓋包 20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3 仿冒「CHANEL」翻蓋包 5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4 仿冒「HERMES」翻蓋包 23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00000000 5 仿冒「TOUS」翻蓋包 4件 西班牙商絲圖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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