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聲請宣告沒收(2026-05-29)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5-2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福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6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福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6日免予繼
續強制戒治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毛重0.51公克,淨重0.21公克,驗餘
淨重0.20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毛重1.55公克,應予更正)
,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書等件在卷可憑,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聲請意旨
誤載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應更正為有微量海洛因沾附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
,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