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PTDM 公共危險等(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6-08 案號:交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
第3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國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16時34分許,駕
    駛037-MBU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萬丹鄉新鐘路由東往
    西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屏東縣萬丹鄉新鐘路130巷交岔路口
    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未注意而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陳貴皇騎乘車號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同路段同向直行,二車遂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開放性傷口、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陳貴皇撤回告訴,有本院和
    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