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洗錢防制法等(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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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11-13
案號:金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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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柏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571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39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姜柏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姜柏菘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渠等詐欺犯罪
,以及隱匿、掩飾渠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
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間之某時許,將其所申請之王道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帳戶)、聯邦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在高雄市三民區明誠路上某處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使
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等犯行。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詐騙方式,向李文經、張瓅
勻、陳慈恩、許景裕、劉德威、孫郁庭(下合稱李文經等人
)行騙,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如
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姜柏菘之王道帳戶及聯邦帳戶內,旋
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與所在。嗣李文經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姜柏菘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本
院卷第12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文經、許景裕、劉德
威、孫郁庭及證人即被害人張瓅勻、陳慈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3至25、27至31、33至41、43至45、47
至50頁),並有王道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聯邦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7
日王道銀字第2025560571號函暨所附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業
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4年5月20日聯業管(集)字第11
41023200號函暨所附資料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等
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5至64頁、本院卷第49至106、125至
134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出處),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王道帳戶及聯邦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幫助本
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6人,並幫助
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乃一行為觸犯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本案犯行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僅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見本院卷第121頁),自無從
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交付金融帳戶資料
後,可能為他人持以犯罪毫不關心,進而助益他人詐欺取財
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如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後,受有財產損害,並增加被害人
事後求償及檢、警偵查犯罪之困難,行為顯不足取;又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雖坦認犯行亦表示有賠償意願,然經本院安排
調解期日,被告無理由未到庭而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4年1
0月29日刑事報到單及調解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7
至159頁),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
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被
害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2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檢察官對
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
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害人李文
經等人遭詐欺後分別匯入王道帳戶及聯邦帳戶內之款項,均
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等情,有被告之王道帳戶及聯邦帳戶之
交易明細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5至106、131至134頁),
足認該等款項均為被告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本應沒收之
。然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茲證明被告就上開詐欺款項有
事實上管領處分之權限,或從中獲取部分款項作為其報酬,
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詐欺正犯隱匿之洗錢財物,容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
21頁),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
有任何報酬,故本院自不得就犯罪所得部分為沒收或追徵之
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李文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9日19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婷(愛心)AMY」、LINE群組「智友會員R」向李文經佯稱:依指示至投資APP「雲智友」購買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李文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11時1分匯款10萬元至王道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警卷第81、83至84、95至97、105至106、108至118頁) 2 張瓅勻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如」向張瓅勻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雲智友」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張瓅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9時4分匯款1萬元至王道帳戶。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警卷第121、125、127、131至132、137至141、149至155頁) 3 陳慈恩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某日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慈恩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雲智友」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慈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1時58分匯款10萬元至王道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雲智友」資訊(見警卷第159至167、169、171至175頁) 4 許景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許景裕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雲智友」、「jonsu」投資股票,若有賠錢,公司會賠償損失云云,致許景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3時19分、36分各匯款5萬元至王道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警卷第183至190、205至207、225頁) 5 劉德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雲智友-營業員【郭哲明】」、LINE群組「C04股風如潮 慈善如水」向劉德威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雲智友」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德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9日9時6分匯款10萬元、同日9時7分匯款3萬元至聯邦帳戶。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詐騙APP「雲智友」資訊(見警卷第46、255至256、261至262、267至269、273至279頁) 6 孫郁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票陳予諾」、「雲智友-營業員【郭哲明】」、LINE群組「C23善股同心愛心同行」向孫郁庭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雲智友」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孫郁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18日10時52分、53分各匯款5萬元至聯邦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卷第283至287、293至294、309至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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