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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貪污等(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2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麟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陳玉屏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被      告  黃鴻修


選任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被      告  何世卿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黃錦全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林勝裕


            元勝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徐麗娟


            徐勝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安昇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吳英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林岡輝律師
            吳任偉律師
被      告  銘駿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孫貴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協順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吳武智


被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宸瀠



被      告  張江山


            張正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茂信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玲



被      告  曾信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松紀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陳漢松


被      告  益昌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許清恭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780、7836、7955、7991、8051、12404號,111年度
偵字第4832、8880、9374、9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亞麟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9、54至74、附表八所示之肆拾柒
    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9、54至74及附表八所示之刑。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得易科罰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六之1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二、陳玉屏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共伍拾參罪,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三、黃鴻修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74所示之柒拾肆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1至74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如附表六之
    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四、何世卿犯如附表七編號2至9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
    2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五、黃錦全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53所示之伍拾參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1至5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
    年。如附表六之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林勝裕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53所示之伍拾參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1至5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
    六之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徐勝益犯如附表七編號1、3、10至20、54至74所示之參拾肆
    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3、10至20、54至74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八、元勝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拾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
    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九、吳英豐犯如附表七編號2、4至9、21至35所示之貳拾貳罪,
    各處如附表七編號2、4至9、21至35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
    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十、安昇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
十一、孫貴能犯如附表七編號36至53所示之拾捌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36至5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十二、銘駿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捌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
      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
十三、吳武智犯如附表七編號5、9、15、16、18、20、26、28、
      29、30、32、34、35、40至43、45、52、53所示之貳拾罪
      ,各處如附表七編號5、9、15、16、18、20、26、28、29
      、30、32、34、35、40至43、45、52、53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六之6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十四、協順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
      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十五、張江山、張正霖均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9、11至14、17、21
      至23、26、30、32、34、35、40、42、44、46、48至53所
      示之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9、11至14、17、21
      至23、26、30、32、34、35、40、42、44、46、48至53所
      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六之6編號3所示
      之犯罪所得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十六、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拾貳罪,各科罰金新臺
      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十七、曾信良犯如附表七編號2、6、7、35所示之肆罪,各處如
      附表七編號2、6、7、3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   
十八、茂信營造有限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十九、陳漢松犯如附表七編號57、59、60、62、65、66、71、72
      、73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57、59、60、62、65
      、66、71、72、7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十、松紀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二十一、許清恭犯如附表七編號1、3至5、8、11至18、20至23、
        28、29、41、43至45、46、48至51所示之貳拾捌罪,各
        處如附表七編號1、3至5、8、11至18、20至23、28、29
        、41、43至45、46、48至51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六之6編號2所示
        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二、益昌土木包工業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捌罪,各科罰金新臺
        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二十三、重複起訴之附表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陳亞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
    稱枋寮鄉公所)第18屆鄉長,負責綜理鄉務,具有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
    (即鄉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共工程之發
    包、興建事項)、審核核發工程款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為
    依據法令從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陳玉屏為枋寮鄉公
    所財行課臨時員工,負責枋寮鄉公所收發、公所採購投標期
    間簽收廠商現場投遞標單、登記投標廠商資訊在收發簿冊等
    業務,而鄭建辰(由本院另行審結)為枋寮鄉公所農業課臨
    時人員,與陳玉屏係遠房親戚,上開2人均屬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鴻
    修係陳亞麟之私人特助,於108年5月14日前替陳亞麟向小額
    工程承攬廠商收取賄賂及向枋寮鄉公所公開招標得標之廠商
    收取回扣,並就公開招標標案擔任內場探標;何世卿自108
    年5月14日起擔任枋寮鄉調解委員會委員,並隨即獲選主席
    ,於108年5月14日後代替黃鴻修幫陳亞麟向枋寮鄉公所公開
    招標得標之廠商收取回扣;黃錦全負責就枋寮鄉公所公開標
    案擔任外場圍標,為有意投標承攬枋寮鄉公所工程標案之廠
    商安排陪標、圍標等事宜;林勝裕負責協助黃錦全聯繫陪標
    廠商等事宜;徐勝益係元勝土包工業(下稱元勝土包,登記
    負責人為徐勝益之妻徐麗娟)之實際負責人,長期將元勝土
    包及向其友人陳漢松借用之松紀土木包工業(下稱松紀土包
    ,負責人為陳漢松)牌照借予沈源長(已歿)以投標枋寮鄉
    公所之工程標案;吳英豐為安昇土木包工業(下稱安昇土包
    )之負責人,以安昇土包或向友人曾信良所借用之茂信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茂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曾信良之妻李碧玲
    )之牌照投標枋寮鄉公所之工程標案;孫貴能為銘駿土木包
    工業(下稱銘駿土包)之負責人,吳武智為協順土木包工業
    (下稱協順土包)之負責人,許清恭為益昌土木包工業(下
    稱益昌土包)之負責人,張江山為沁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沁琳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辰瀠)從業人員,張正霖為張辰
    瀠之弟弟與張江山共同負責沁琳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事宜,
    上開土木包工業均為陪標廠商。其等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附表一公開招標之工程標案部分:
 ⒈陳亞麟先後與黃鴻修、何世卿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陳亞麟、黃鴻修又與徐勝益、吳英豐、黃錦
    全、林勝裕、沈源長、孫貴能、吳武智、許清恭、張江山、
    張正霖共同基於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先由陳亞麟配合黃鴻修就如附表一所示之枋寮鄉公所公開
    招標工程,於決標日前從無犯意聯絡之陳玉屏、鄭建辰處所
    獲悉之政府採購法第34條應保密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洩
    漏予黃錦全及林勝裕知悉,再由黃錦全指示林勝裕安排有意
    承攬工程之廠商孫貴能、吳英豐、徐勝益、沈源長,以及陪
    標廠商吳武智、許清恭、張江山、張正霖等人進行投標,林
    勝裕於知悉投標廠商資訊後,即前往與上開廠商約定之枋寮
    國小後方堤防與陪標廠商見面,通知是否進場陪標,或刻意
    不投標而造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致流標而需另行擇期招標之
    情況,以此妨礙政府採購法公平競爭之方式而使該內定廠商
    得標。嗣後該內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得標後,黃錦全、徐
    勝益、吳英豐、沈源長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之犯意
    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決標金額4%至8%左右之款項
    )或探標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連同陪標費用一
    併交付予黃錦全(合計款項約為決標金額之4%至8%),黃錦
    全取得上開款項後再將回扣款項交予黃鴻修,並由陳亞麟請
    黃鴻修代為保管作為支應其參與鄉里活動之各項花費。復因
    陳亞麟聽聞黃鴻修管理上開款項不佳、帳目不清,遂於108
    年5月14日起指定由何世卿負責向黃錦全收取附表一編號2至
    9之回扣之款項,惟期間黃鴻修仍得繼續向黃錦全收取附表
    一所示編號2至9之回扣或探標金之款項作為個人私人所用(
    黃鴻修就回扣及探標費僅擇一收取)。陳亞麟、何世卿共同
    取得138萬2,000元之回扣,並由何世卿依陳亞麟指示代為保
    管及支出助理相關費用,另於108年11月間何世卿經陳亞麟
    同意就其中10萬元用以清償吳正旭借貸債務。黃鴻修就附表
    一部分標案獨自獲得共計40萬3,000元之回扣及探標費。至
    於陪標費則事後經得標廠商交付黃錦全陪標款項後,黃錦全
    再指示林勝裕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陪標費用轉交吳武智,吳武
    智收取後再與許清恭、張江山、張正霖平均分配,吳武智因
    此獲得1萬元之陪標金,許清恭因此獲得3萬1,000元陪標金
    、張江山及張正霖因此共同獲得16萬3,000元陪標金。
 ⒉鄭建辰、陳玉屏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於
    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之資料,竟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
    意聯絡,由陳玉屏利用收發工作,將投標廠商名稱或家數,
    以口頭告知鄭建辰或書寫在字條上交予鄭建辰,再由鄭建辰
    轉知黃鴻修,以此洩漏應保密事項予黃鴻修知悉。
 ⒊另因安昇土包無法投標決標金額達600萬元之標案,曾信良遂
    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
    投標之犯意,吳英豐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暨獲取不當利
    益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意,由曾信良將茂信公司
    牌照等證件借予吳英豐,以茂信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編號
    2、6、7所示之枋寮鄉公所公開招標工程標案,使上開標案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附表二公開招標之工程標案部分:
 ⒈黃鴻修與徐勝益、吳英豐、黃錦全、林勝裕、沈源長、孫貴
    能、吳武智、許清恭、張江山、張正霖、曾信良共同基於以
    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鴻修就
    如附表二所示之枋寮鄉公所公開招標工程,於決標日前將陳
    玉屏、鄭建辰處所獲悉之政府採購法第34條應保密之投標廠
    商名稱及家數,洩漏予黃錦全及林勝裕知悉,再由黃錦全指
    示林勝裕安排有意承攬工程之廠商孫貴能、吳英豐、徐勝益
    、沈源長,以及陪標廠商吳武智、許清恭、張江山、張正霖
    等人進行投標,林勝裕於知悉投標廠商資訊後,即前往與上
    開廠商約定之枋寮國小後方堤防與陪標廠商見面,通知是否
    進場陪標,或刻意不投標而造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致流標而
    需另行擇期招標之情況,以此妨礙政府採購法公平競爭之方
    式而使該內定廠商得標。另吳英豐就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
    枋寮鄉公所公開招標工程標案,向曾信良借用茂信公司牌照
    ,參與該次投標,使上開標案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嗣後該
    內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得標後,黃錦全、徐勝益、吳英豐
    、沈源長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之犯意聯絡,以如附
    表二所示之探標費(2,000元),連同圍標圍事費用一併交
    付予黃錦全(合計款項約為決標金額之4%至8%),黃錦全取
    得上開款項後再將回扣款項交予黃鴻修,黃鴻修就附表二部
    分標案獲得共計8萬8,000元之探標費。至於陪標費,則經得
    標廠商交付黃錦全陪標款項後,黃錦全再指示林勝裕將如附
    表二所示之陪標費用轉交吳武智,吳武智收取後再與許清恭
    、張江山、張正霖朋分,吳武智因此獲得9萬元之陪標金,
    許清恭因此獲得11萬8,500元陪標金、張江山及張正霖因此
    獲得12萬1,500元之陪標金。
 ⒉鄭建辰、陳玉屏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於
    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之資料,竟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
    意聯絡,由陳玉屏利用收發工作,將投標廠商名稱或家數,
    以口頭告知鄭建辰或書寫在字條上交予鄭建辰,再由鄭建辰
    轉知黃鴻修,以此洩漏應保密事項予黃鴻修知悉。
 ㈢附表三之小額工程採購案部分:
 ⒈陳亞麟、黃鴻修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於108年
    間核定如附表三所示之小額工程採購案時,明知投標如附表
    三編號4、6、7、9、12、13、18至20之廠商松紀土包係徐勝
    益所借用之牌照,依法不得決標,仍將附表三所示之採購案
    核由松紀土包承攬辦理,又陳亞麟、黃鴻修、徐勝益共同基
    於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就附表三其餘標案部分均核
    由元勝土包承攬辦理,徐勝益及沈源長則分別基於關於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及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授意沈源長以每件小額工程採購案支付5,000元
    至1萬元之賄賂款項交付予黃鴻修以便再轉交予陳亞麟,合
    計共35萬元之賄賂款項,惟黃鴻修僅交付其中12萬元為陳亞
    麟支付費用,其餘則挪為己用。
 ⒉陳亞麟、黃鴻修、徐勝益、陳漢松及沈源長共同基於以非法
    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勝益借用元勝
    土包及向陳漢松借用松紀土包之名義及證件予沈源長就附表
    三編號4、6、7、9、12、13、18至20所示之小額採購招標案
    投標,並由陳亞麟許可,使附表三編號4、6、7、9、12、13
    、18至20所示之小額採購招標案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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