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請求損害賠償(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PTDM
2026-06-0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林姿琪
被 告 陳雅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第129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初某日起,以附表所示之詐
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
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同時,
以附表所示帳戶提供人提供帳戶之原因,提供帳戶予原告,
以此種三角詐術手法,使原告替其支付附表所示之債務或費
用。嗣因原告匯款後,被告遲未出金且斷絕聯繫,原告始知
受騙,(附表所示之帳戶申登人、實際使用人均為不知情之
人,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原告受有66,000元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所有請求,但需要分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8款,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本於
當事人捨棄而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之規定,固得準用於附帶
民事訴訟,至本於認諾之判決,則刑事訴訟法內並未定有準
用明文,自屬不得一併準用。故本件被告雖就原告之主張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表示,惟並不發生認
諾之效力,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
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
並因而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憑,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前揭方式詐欺原告,
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產損失,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6,000元
之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
一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
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被告收
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
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免納裁判費,且兩造就
本件訴訟亦未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左列帳戶提供人提供帳戶之原因 1 林姿琪(是) 被告於114年5月初某日起,以threads暱稱「魚魚」私訊被害人以投資博弈以保證獲利云云之假投資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4年5月23日19時47分匯款5000元 ⑵114年5月23日20時58分匯款5000元 ⑴5000元 ⑵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丁紀華、實際使用人伍芸釩) 因被告積欠伍芸釩債務,被告欲償還伍芸釩債務,遂請伍芸釩提供左列帳戶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114年6月3日7時3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林金慶、實際使用人陳婕妤) 被告請陳婕妤協助作網路博弈開分,遂請陳婕妤提供左列帳戶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⑴114年5月14日17時31分 ⑵114年5月14日22時34分 ⑶114年5月15日17時19分 ⑷114年5月15日20時11分 ⑸114年5月16日7時28分 ⑹114年5月16日11時14分 ⑴2000元 ⑵3000元 ⑶3000元 ⑷5000元 ⑸10000元 ⑹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賴怡婷、實際使用人林猷璋) 林猷璋之員工「陳雨林」稱欲借用帳戶收款,林猷璋遂將賴怡婷之左列帳戶借予「陳雨林」使用,而輾轉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114年5月23日17時16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楊宗霖、實際使用人李俊賢) 因被告積欠李俊賢債務,被告欲償還李俊賢債務,遂請李俊賢提供左列帳戶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⑴114年5月18日9時25分 ⑵114年5月19日0時4分 ⑶114年5月23日17時14分 ⑴6000元 ⑵1000元 ⑶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李覬萱、實際使用人楊博凱) 因被告積欠楊博凱債務,被告欲償還楊博凱債務,遂請楊博凱提供左列帳戶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114年5月23日21時3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柯育婷) 被告向於line群組「pp兩隻小豬」向柯育婷購買衣服,柯育婷遂提供左列帳戶予告訴人林姿琪匯款。 合計: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