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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偽造文書(2026-06-0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PTDM 2026-06-09 案號:自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卓東瑩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及提
出委任書狀,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且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
    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
    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第4項分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以被告黃龍志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自訴,
    然其提起本件自訴未記載被告「黃龍志」之年籍、住居所等
    足資識別特徵,以及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復未委任律師
    為自訴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聲請自訴狀1 份可稽,且其自訴
    狀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
    意旨均有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第343 條、第273 條第
    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