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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3-04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
    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
    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
    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
    第6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前揭案件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惟其聲請意旨僅略載以:依法院組織法聲請本案
    開庭影音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
    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
    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本院該次庭訊錄
    音、錄影內容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