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M 洗錢防制法等(2026-06-0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PTDM
2026-06-09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月鈎
選任辯護人 張峻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
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
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1行 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 核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