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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M 聲請宣告沒收(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PT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吉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緩字第5
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緩字第500號為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2月,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114年6
    月16日),嗣於114年6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憑
    ,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0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
    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45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1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包 含包裝袋8只,毛重3.7477、1.06、0.76、0.77、0.77、0.74、3.31、0.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