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2025-11-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11-2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7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64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
主 文
A02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更正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
第10行「Z00000000000000il.com」更正為「「Z0000000000
0000il.com」;第15行補充「偽造許○喻同意消費之電磁紀
錄之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許○喻、遠傳電信、蘋果公司」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
院卷第41頁)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未經
他人之授權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小額付
款交易並以網路傳輸,顯已對該筆小額付款交易資料有所主
張,縱未於交易資料訊息內表明係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倘
由該交易資料足以辨明該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客觀上可
認該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即係製作名義人者,亦屬冒用他人
名義所製作並進而行使,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㈡查本案被告以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Apple Store之「付款
方式」選項內,輸入告訴人許○喻(民國97年9月間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告訴人為少年)手機門
號及付費驗證碼等電磁紀錄並上傳,利用已綁定告訴人門號
帳單之付款機制進行消費,均屬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
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表徵告訴人有透過網路向Apple St
ore購買商品消費及以行動電話小額付費機制支付價款之意
思,此等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而被告本案所取得者,係供網路遊戲使用之遊戲點數,並無
實體商品,係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僅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容有誤會,惟因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40
頁),使被告有辯論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就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所示2次行為,顯係出於同一
犯罪之目的,且各行為時間密接、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應論以接續犯。且其所為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
得利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
途賺取財物,反貪圖不法利益,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
人受有損害,更破壞人與人間之互信關係,於偵查中復飾詞
否認,實應予非難。惟衡以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其前
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且終能於準備程序中坦
承所犯,面對自身行為錯誤之犯後態度,亦願賠償告訴人本
案不法利得,然因其有二次犯行暨告訴人無意願而無法成立
調解(見本院卷第45頁),而僅得作為部分有利被告之量刑
因子。兼衡其行為時僅23歲、告訴人所受損失乃相當於新臺
幣(下同)5,980元之財產上價值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及
目的,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
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查被告本案取得相當於5,980元財產價值之不法利益,係其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嘉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876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
社群軟體LINE暱稱「新」之帳號,於民國113年11月間,向
許○喻(97年9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A02
知悉許○喻為未成年人)傳送訊息誆稱:因玩遊戲需要,要
借用手機號碼及電信公司回傳確認的驗證碼等語,致許○喻
陷於錯誤,將其持用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
信)門號0938XXXX88號(完整門號詳卷)之號碼告知A02,A
02取得上開門號後,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以其之IP
hone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使用Apple ID「Z0000000000000
0il.com」登入Apple Store,透過行動電話小額付費機制,
許○喻上開門號接續消費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訂單,並同
時要求許○喻提供遠傳電信所發送簡訊之驗證碼,許○喻依A0
2指示提供驗證碼後,A02旋以騙得之該驗證碼完成付費驗證
,上開訂單消費金額均以此方式列入許○喻上開門號帳單,A
02因此取得消費免予付款,相當於新臺幣(下同)5,980元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許○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喻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APPLE公司訂單交易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手機內APPLE帳號頁面截圖、被告使用之Instagram、
抖音、Youtube等社群軟體帳號頁面截圖、遠傳電信113年12
月代收服務帳單、告訴人手機內簡訊頁面截圖、遠傳電信11
4年7月21日遠傳(發)字第11410704398號函暨所附之APPLE
商店消費簡訊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多次詐欺得利行為,顯係出於同一
犯罪之目的,且各行為時間密接、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沒收
被告因本案詐欺取得5,980元之利益為其犯罪所得,業據認
定如前,尚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察官 黃筱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琦珮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服務項目 消費金額 (新臺幣) 訂單編號 1 113年11月30日21時49分28秒 APPLE商店 2,990元 MMQFF726WY 2 113年12月2日22時20分9秒 APPLE商店 2,990元 MMQFFD6Z1Z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