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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2025-11-06)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1-06 案號:港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王裕程  
被      告  林家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88元,及其中新臺幣3,998元自民國1
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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