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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港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金龍、吳○○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金龍、「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吳
    ○○」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
    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
    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
    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
    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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