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港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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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金龍、吳○○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金龍、「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吳
○○」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
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
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
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
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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