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16
案號:港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港簡字第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曾偉智即全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30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共新
臺幣(下同)1,400,000元,利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目
前利率為週年利率2.295)計息,並約定倘被告未依約攤還
本息,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自到期日起,就未清償
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
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3.5(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81)為
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隨同利率機動調整,且本金自到
期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5月30日起即未���約繳款,
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
此,爰依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爭執。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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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催告函暨郵件收
件回執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5頁),核屬相符。且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16,651元 8,651元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8,000元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96,652元 26,652元 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70,000元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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