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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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05
案號:港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寶 被 告 張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本院 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