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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繼字第一四八號陳報遺產清
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曾詠淞(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本院114年度司
    繼字第14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曾詠淞,而
    其聲請人則為曾○○○。經查曾○○○現亦死亡,聲請人為維債權
    ,須瞭解被繼承人之相關資料,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166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足認其已
    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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