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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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之卷宗。但卷宗內除繼承人吳梅翠以外之繼承人之生日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禁止抄錄、攝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吳應麟之繼承人吳梅
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之被繼承人即為吳應麟。因本案遺產分割,其
繼承人吳梅翠得以繼承被繼承人吳應麟之遺產,進而清償聲
請人之債務。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
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7
號債權憑及其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卷宗內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原
僅供本院確認其是否合法繼承人之用,與繼承人吳梅翠之金
錢債務無關,且涉及個人身份資料之隱私,為防止此等隱私
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對該等資料之抄錄、攝影
加以限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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