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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3-27)

消費/小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彥翔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
    足憑。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
    下同)18元、澎湖縣農會存款491元、無其他清算財產、無
    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
    、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其中金融機構之存款,均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本
    件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
    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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