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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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鮑曉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投
保資料,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又債務人設籍嘉義縣水上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應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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