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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建志即洪秉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
    臺南市仁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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