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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司繼字第一五五號陳報遺產清
冊事件之卷宗。但卷宗內除繼承人洪文儀以外之繼承人之生日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禁止抄錄、攝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洪國家(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洪文儀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而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即為洪國家,而其聲請人則為洪文儀。聲請人為瞭解被繼承
    人之相關資料,請准許閱覽該案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足認
    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卷宗內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資料,原僅供本院確認其是否合法繼承人之用,與繼
    承人洪文儀之金錢債務無關,且涉及個人身份資料之隱私,
    為防止此等隱私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對該等資
    料之抄錄、攝影加以限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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